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民二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固安县绿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固安县绿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民二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石家市新华区新华路**号。负责人:刘云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绿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固安县马庄镇薛家铺头村。法定代表人:刘俊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亭。系固安县绿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原审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国柱,职务处长。委托代理人:尚建坤,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霸州收费站员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固安县绿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绿丰社)主要从事瓜果、蔬菜、花卉的种植和销售,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及咨询服务。2013年10月在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以下简称冀高京衡管理处)霸州收费站(以下简称冀高京衡霸州站)东侧约一米处自建房屋一栋。分地上一层,地下两层,准备用于办公、水果蔬菜储存等。二、2013年11月19日因冀高京衡霸州站的水房设备损坏,抽水不止,大量的水流入绿丰社所建房的地下室中。第二天发现后将水抽出。之后,相继发生同样事故两次。因长时间浸泡,致房屋地下室淤泥充塞,墙体开裂,地基下沉,房屋已不能使用。绿丰社为经营需要,2014年3月20日至9月20日租用马庄镇薛家铺头村张海旺保险库。支付租金24000元。三、冀高京衡管理处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29日至2014年3月28日。四、事故发生后,冀高京衡管理处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2013年12月29日出险,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其委托的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结论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92200元。绿丰社对此报告不予认可,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审理中委托廊坊豪钰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鉴定。结论为,房屋重建损失178546.96元。绿丰社支付鉴定费7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因冀高京衡管理处管理的漏洞,造成绿丰社房屋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冀高京衡管理处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替代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绿丰社房屋损失178546.96元、鉴定费7000元、房租费24000元。共计209546.96元;冀高京衡管理处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绿丰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理由1、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没有合法所有权,其主张不受法律保护;2、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应得到支持;3、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具有冷库功能。其主张租赁冷库损失,不具合法、合理性。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4、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房屋质量合格,损坏的唯一原因是进水所致。被上诉人绿丰社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被损房屋系被上诉人绿丰社所有,有固安县马庄镇薛家铺头村村民委员会和固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所证实;重建涉案被损房屋损失金额,有廊坊豪钰工程建设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鉴定报告所证实;被上诉人绿丰社因房屋损坏而租赁冷库的事实,有固安县马头镇薛家铺头村村委会和冷库出租人张海旺出具的证明及收款条所证实。上诉人保险公司虽对上述事实提出异议,但未能举出任何证据。同样对涉案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及是否具备冷库功能,提出质疑,仍未举出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绿丰社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的问题。绿丰社为其经营需要在自营的土地上建房,得到了固安县马庄镇薛家铺头村村委会的同意。农村集体建房自房屋建成后即取得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二、鉴定报告应否彩信的问题。一审法院对涉案被损房屋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单位具备鉴定能力。鉴定结论应予采信。三、绿丰社租赁冷库发生的费用是否赔偿的问题。自建房遭到损坏是绿丰社租赁冷库的直接原因,其费用理应得到赔偿。四、涉案房屋遭水浸泡而损坏,冀高京衡管理处应付全部责任。该责任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予替代赔偿。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4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继忠审判员  曹 怡审判员  王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