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清辉与何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辉,何锦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何清辉,男,1968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汪鹏珠,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锦全,男,197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清辉与被告何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何清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清辉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