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红军与徐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红军,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043号申请人孙红军。被申请人徐军。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孙红军诉被申请人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红军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军在句容市农村商业银行华清支行股金,冻结金额3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军所有的句容市农村商业银行华清支行股金,金额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查封期间内上述被冻结、查封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思薇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043号句容市农村商业银行: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孙红军与被申请人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0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徐军所有的句容市农村商业银行华清支行股金,金额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15年2月11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