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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叶满姑、董德华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甲,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叶某甲。申请人董某甲。申请人董某乙。申请人叶某甲、董某甲、董某乙申请宣告董某丙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三申请人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叶某甲、董某甲、董某乙负担。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