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叶满姑、董德华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甲,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叶某甲。申请人董某甲。申请人董某乙。申请人叶某甲、董某甲、董某乙申请宣告董某丙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三申请人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叶某甲、董某甲、董某乙负担。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