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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家明与被申请人丁江林、沈晓、庞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明,丁江林,庞建英,沈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丁江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庞建英,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沈晓,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丁江林、庞建英、沈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江林、庞建英、沈晓给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2900元、执行费1786元。但被执行人丁江林、庞建英、沈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