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姚恒坤与刘清平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恒坤,刘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157号申请人:姚恒坤,男,汉族,1933年7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刘清平,男,汉族,1984年6月生,临沂市人。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157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清平驾驶的鲁QS21**/鲁QCP**挂重型半挂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