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郭雪超与吴江市荣泰橡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雪超,吴江市荣泰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69号原告郭雪超。委托代理人王思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荣泰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荣,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雪超与被告吴江市荣泰橡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雪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郭雪超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雪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