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案件名称
张昌与金亚文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江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昌;金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张昌,男,生于1975年7月15日,汉族,居民,住江川县。被告金亚文,男,生于1974年3月31日,汉族,居民,住江川县。原告张昌与被告金亚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昌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昌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国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