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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兴平等与李贵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平,陈涛,方全珍,陈洪泽,李贵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陈兴平,男,汉族,住什邡市。原告:陈涛,女,汉族,住什邡市。法定代理人:陈兴平(系原告陈涛之父),基本情况同上。原告:方全珍,女,汉族,住什邡市。原告:陈洪泽,男,汉族,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李贵华,男,汉族,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平、陈涛、方全珍、陈洪泽诉被告李贵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贵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平、陈涛、方全珍、陈洪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5元,由原告陈兴平、陈涛、方全珍、陈洪泽负担。审判员  支胜照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勤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