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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存明与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2015-02-12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王存明,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执行人赵光,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淮法执字第15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光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华支行,账户6222802510011012293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