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侯振华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振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77号罪犯侯振华,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焦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振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宣判后,2012年7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侯振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侯振华于2011年10月9日,伙同他人预谋在三维商业广场附近实施抢劫,次日凌晨在三维商业广场假山处遇到途径此处的被害人冯某某,尾随被害人至贸易大厦北门口,在抢劫被害人挎包时遭遇反抗,同案犯持刀将被害人捅伤,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侯振华在接受公安机关排查时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侯振华系主犯。罪犯侯振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侯振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振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振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