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旭东、王军与苟昌珍、吴绍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东,王军,吴绍清,苟昌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周旭东,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王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吴绍清,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苟昌珍,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旭东、王军与被告吴绍清、苟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旭东、王军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东、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周旭东、王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