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博与被执行人李凯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博,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博,男,生于2012年10月15日,汉族,住本区昌华里**栋1口*楼右室。法定代理人袁艺华(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生于1979年9月9日,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初中文化,金川集团公司镍冶炼厂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3021979********。被执行人李凯,男,生于1980年8月17日,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汽运分公司职工,住本区金冠花园5栋1口5楼右室。身份证号码:6203021980********。申请执行人李文博与被执行人李凯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3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博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凯于2015年2月12日将拖欠申请执行人的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抚养费37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龙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