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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春光诉乔传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光,乔传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王春光,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滕滕,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乔传领,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25324-X。代表人孙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光诉被告乔传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臣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原告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春光负担;财产保全费50元,由原告王春光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审 判 员  张宇翔人民陪审员  方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洪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