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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少民小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小字第00003号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晓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