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光翠、周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翠,周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13号申请人:李光翠,女,195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黄云松。与李光翠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周猛,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申请人李光翠、周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光翠、周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周猛一次性赔偿李光翠:医药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35000元,于2015年2月12日已履行完毕;二、李光翠、周猛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