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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李XX,女。委托代理人李伟,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X,男。原告李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玉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2月互相认识后恋爱,1995年7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5年8月16日生育长女李XX1,2000年8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2002年9月4日生育次女李XX2。2003年后被告经常喝酒,酒后出手打我,不干农活,我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2014年3月8日我到新疆打工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要求准予离婚;次女李XX2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财产全部归被告享有;诉讼费由我承担。被告李X辩称,原告所诉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生育情况符合。双方争吵是事实,但我们是有感情的,我喝酒后会骂她,但是没有打她,农活我是会去干的,我现在已经没喝酒了,因我患有低钾血症、酒精性肝损伤和酒精依赖综合症。我是爱她的,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李X于1993年2月互相认识后恋爱,1995年7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5年8月16日生育长女李XX1,2000年8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2002年9月4日生育次女李XX2。婚后双方因被告经常喝酒发生争吵,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并已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被告经常喝酒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搞好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