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X,文化程度小学,住XX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华杰、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4)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林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白XX案发前系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新乐路的乐广彩广场工地的工友。2014年10月17日10时许,被害人白XX在上述地点工作时,因工作问题与木工班长张XX发生争吵,被告人王XX遂上前劝阻并与被害人白XX产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XX持钢管击打被害人白XX的头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XX的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XX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XX一方已向被害人白XX赔偿人民币10500元,但双方尚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害人白XX的伤情未达到重伤二级,故申请重新鉴定被害人伤情,其没有提出量刑意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王XX的初衷是劝架,只是由于处置不当才发生了本案。2.被告人王XX不是有预谋的伤人,事后及时报警及通知120抢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王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4.被告人王XX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给予被告人王XX最大限度的轻判。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白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XX及辨认笔录、证人胡太山的证言、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穗萝公(司)鉴(伤)字(2014)5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凭条、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联和派出所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关于王XX故意伤害案部分情节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王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王XX自首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其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XX持械伤人,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3.被告人王XX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XX的亲友已代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本院酌情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王XX提出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存疑的辩解。经查,鉴定机构根据病例材料、法医检验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出的伤情鉴定中立、客观,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采信。上述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 梦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斯斯李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