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秦丽、彭启昌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66号申请人秦丽,居民。申请人彭启昌,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秦丽、彭启昌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新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秦丽、彭启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8日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诉前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彭启昌住院医疗费凭发票由秦丽承担、另秦丽一次性赔偿彭启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切费用共计5000元,以上款项于2015年2月28日履行。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以后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雯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毓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