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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才旗。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映儒。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8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886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257.50元、执行费2601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