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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村樊家梁子组与刘春明,刘春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村樊家梁子组,刘春文,刘春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村樊家梁子组,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村樊家梁子组。负责人殷举全,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樊广清(特别授权),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游斌(特别授权),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文,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春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村樊家梁子组与被告刘春文、刘春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村樊家梁子组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村樊家梁子组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村樊家梁子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顺村樊家梁子组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