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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村民小组、田东县那拔镇平���村甫好屯第二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田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村民小组,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二村民小组,田东县人民政府,田东县祥周镇仑圩村六达屯第二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百中行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黄少关,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林世勇,该组组长。俩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绍强,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韦晓新,县长。委托代理人韦仕任,田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周诚,田东县林业局干部。原审第三人田东县祥周镇仑圩村六达屯第二十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陆朝坚,该组组长。上诉人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甫好屯第一村民小组)、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甫好屯第二村民小组)因不服田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东行初字第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黄少关、林世勇及委托代理人许绍强,被上诉人田东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韦仕任、周诚,原审第三人田东县祥周镇仑圩村六达屯第二十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陆朝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期间,田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关于上诉人向田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间的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在2012年已向田东县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2014年在恢复对“三大纠纷”案件受理后,立即立案受理此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裁定��定上诉人在知道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年后才于2014年10月29日提起诉讼,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否正确。田东法院立案庭在二审审理期间,已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起诉时间是在2012年,当时田东县法院立案庭答复上诉人,此类案件暂不受理,2014年恢复受理后就立即对此案进行立案。二审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时间是在2014年10月29日,并以此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有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田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60号行政裁定;二、指令田东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锡平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心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