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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唐新旺与李成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旺,李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唐新旺,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成光,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新旺与被执行人李成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李成光赔付原告(反诉被告)唐新旺各项损失共计30055.34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唐新旺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李成光各项损失共计5320.94元;三、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驳回原告唐新旺、反诉原告李成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须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仍需继续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明执字第00736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