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岚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92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中专文化,无业,住平潭县。2010年2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辩护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宗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魏文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5日凌晨,公安民警对载有涉嫌吸毒人员的闽A72S**号现代牌轿车依法排查,被告人陈某甲见状驾驶该车从平潭县“华尔街”酒吧行驶到尚未竣工的平潭县渔平互通高架桥,在断桥口时陈某甲不顾车上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危,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打开车门逃跑,致轿车从断桥口掉落,造成车内人员受伤。民警在轿车内查获陈某甲持有的47袋净重36.5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毒品照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36.5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魏文禄提出,陈某甲下车后因车辆处于高架桥断桥口的下坡处,车辆由于惯性作用往下滑行,导致车辆从断桥口掉落。公诉机关认定陈某甲不顾车内人员的生命安危,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打开车门逃跑,致使车辆从断桥口掉落,缺乏事实依据。公诉机关认定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属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陈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将闽A72S**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停靠在平潭县潭城镇“华尔街”酒吧门口,着便装的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车内人员涉嫌毒品违法行为,欲对该车进行排查。被告人陈某甲发现后,即驾车载着陈某、林某等人快速离开,行驶上在建的渔平互通高架桥断桥处时,陈某甲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便弃车逃跑,导致闽A72S**号轿车继续前行从断桥口处掉落,造成车内人员受伤。随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从轿车内查获陈某甲持有的47袋共净重36.51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淡黄色晶体。经鉴定,疑似“冰毒”的淡黄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他和女朋友林某从平潭县“华尔街”酒吧出来时,见堂哥陈某甲驾驶的现代牌轿车载朋友陈某乙停在酒吧门口,他叫陈某甲载他们回家。在平潭县西航路与万宝中路的十字路口的交通指示灯处,有二个人过来敲车窗,刚好指示灯的红绿灯亮起,陈某甲便快速驾车往平潭县娘宫方向行驶,他发现后面跟着一辆黑色的轿车。陈某甲驾车开上渔平互通立交桥时,见前方没有路,便打开车门跳车逃跑,轿车从桥头处坠落,后在车上的三人被送到平潭县医院治疗。经辨认相片,确认陈某甲、陈某乙、林某。2、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她和陈某从平潭县“华尔街”酒吧出来时,陈某叫她一起坐陈某甲驾驶的闽A72S**号白色轿车回家,她和陈某、陈某乙坐在后排座位,车到平潭县西航路与万宝中路的十字路口交通指示灯处,在绿灯亮起时有一名男子过来敲车门,陈某甲便驾车快速离开,在路上陈某甲说有车在后面跟踪。轿车行驶到在建的渔平高架桥断桥口时,陈某甲刹车后打开车门往外跑,车辆没有熄火继续前行,从断桥口处掉落。经辨认相片,确认陈某甲、陈某、陈某乙。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陈某甲是她的胞弟,她是闽A72S**号白色现代牌轿车的车主。2014年7月21日左右,该车由陈某甲使用。她在车的后备箱内没有放置管制刀具或其他物品。4、平潭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现场从闽A72S**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内查获疑似“冰毒”的淡黄色晶体47袋毛重共计50.79克、大沙刀7把、大沙刀刀柄3把、砍刀1把、短刀1把、斧头1把、铁钩子1把等物品。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4)558号《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疑似“冰毒”的淡黄色晶体,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6、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将送检后余下的净重36.51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7、平潭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查获的大沙刀7把、大沙刀刀柄3把、砍刀1把、短刀1把、斧头1把、铁钩子1把,予以收缴。8、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4)车痕鉴字第724号《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证实行驶的闽A72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平潭县北厝镇在建渔平互通高架桥断桥处驶出并坠落到桥底下,车头前部朝下先与桥底下条形铁、螺纹钢及地面相撞后翻倒底盘朝上。排除该车事发前(时)与其它车辆发生接触的可能性。9、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4)车检字第1541号《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闽A72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在事故前转向系统性能有效、整车制动性能有效。10、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并证实车辆坠落地上时档位处于行驶档及车辆损坏的状况,查获物品的情况。11、指认照片,证实陈某甲指认被查获的47袋疑似“冰毒”的事实。12、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决字(2010)第011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公(潭边)行罚决字(2013)0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甲于2010年2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3、到案经过,证实陈某甲被抓获的经过。1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案发前一个月,他听说“林立建”在外散布谣言说其帮忙“林立建”贩卖甲基苯丙胺,准备找“林立建”对质。半个月前的一天晚上七八时,他接到朋友“老鼠”电话说“林立建”在其租住处,他驾驶闽A72S**号轿车到“老鼠”租住处,他和“老鼠”将“林立建”带到车上,他逼问“林立建”为何要散布谣言,“林立建”说是想把他拖下水,他要“林立建”给个交代,不然要报警,“林立建”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盒子扔到车外,“老鼠”下车将毒品捡回车上,后这些毒品被他占为己有。事后,他委托“老鼠”将人民币3000元交给“林立建”,算是他向“林立建”购买毒品的钱。2014年7月24日晚11时许,他驾驶闽A72S**号轿车和堂弟陈某、朋友“猴子”到平潭县“华尔街”酒吧找酒吧老板谈前几天发生的打架事情,后在门口与几个朋友聊天。次日凌晨1时30分许,朋友说后面有几个人在观注他,他就叫陈某、陈某的女朋友、“猴子”上车,他驾车到“皇廷假日酒店”门口的十字路口时遇到红灯就将车停下来,两名男子过来拉车门示意他下车,他以为是有人找他麻烦,在绿灯亮起时就快速驾车离开,后面有一辆黑色轿车紧跟着他的车。当他的车行驶到管委会附近的在建立交桥的断桥口时,他刹车后没有拉紧急制动就打开车门往外跑,轿车继续前行坠落桥下。后他被公安民警抓获,放在车上的从“林立建”处获得的毒品及自己购买的刀具等物品被查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6.5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魏文禄提出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不属情节严重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毒被二次行政处罚,案发时又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6.51克,遇公安机关依法排查时驾车逃离,并在危险路段不顾他人安危弃车,致车上人员受伤,社会危害性较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并无不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卫国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