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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沈兴根与倪吉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兴根,倪吉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沈兴根。被告:倪吉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兴根诉被告倪吉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吉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兴根撤回对被告倪吉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兴根负担。审判员  徐公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