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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催字第34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贝隆家居饰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贝隆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催字第34843号申请人北京贝隆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号楼3层311室。法定代表人何大龙,经理。申请人票据号为3010113006125428的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无人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也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庆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