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春红与张瑞祥、王会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红,张瑞祥,王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46-1号申请人王春红。被申请人张瑞祥,系冀R×××××号小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王会东,系冀R×××××号小轿车车主。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廊安民保字第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瑞祥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瑞祥驾驶的、王会东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