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储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储军,王燕,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铂钟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0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储军,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燕(系储军之妻),女,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储学起,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铂钟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储军、王燕、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铂钟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依法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且被本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商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