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65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罗 晓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笑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