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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65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罗  晓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笑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