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分社与金建波、郑红芬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分社,金建波,郑红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60-3号申请执行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分社。负责人:徐跃。被执行人:金建波。被执行人:郑红芬。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分社与金建波、郑红芬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分社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1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金建波所有的“浙嵊渔冷80055”船,于2014年8月5日、10月30日、11月11日三次拍卖,但均流拍。后于2014年12月22日变卖成功,成交价为430万元。后该轮变卖款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变卖款为3046556.5元,尚有部分余款未能得到清偿。经查询,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童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