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任宝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宝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642号罪犯任宝林,男,60岁(1954年7月19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13日作出(1996)宣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宝林犯运输��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2日以(1999)高刑减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0年11月20日以(2000)一中刑减字第2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2年9月3日以(2002)一中刑减字第28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4年6月10日以(2004)一中刑减字第2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5年9月28日以(2005)一中刑减字第32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20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9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对罪犯任宝林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任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任宝林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任宝林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宝林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任宝林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任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宝林减去有��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1999年2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