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何某、兰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兰某,陶某,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家住武宣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陆彪,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兰某,农民,家住宜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陶某,农民,家住荣昌县。曾因吸毒于2008年8月4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农民,家住拜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兰某、陶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兰某、陶某、张某及辩护人陆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至11月11日,被告人何某、兰某、陶某、张某经事先商量并约定利润分成,在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小赭村胜利221号租房内摆放“海洋之星”游戏机(6个机位)1台,供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获利15000余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另查明,该赌场,由被告人何某负责购买赌博机、租场地,被告人兰某负责租场地、日常管理,被告人陶某负责看场子,被告人张某负责上下分、记账。被告人何某、兰某、陶某、张某商定在赌场中的利润分成比例分别为54%、18%、18%、10%,另被告人张某还可得每月1000元的工资。该赌场于2014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共扣押非法获利现金756.90元,备用金(系赌资)900元,共计1656.90元;扣押“海洋之星”牌赌博机1台;分别从被告人何某处扣押黑色“苹果4”手机1只、从被告人兰某处扣押黑色“苹果4”手机1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家属向本院退缴现金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兰某、陶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赖文华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和何某、兰某、陶某、张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兰某、陶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何某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退赃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陆彪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宣告缓刑的意见。赌资、犯罪所得、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手机系被告人何某、兰某的个人物品,予以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移送本院的现金一千六百五十六元九角和退缴在本院的现金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移送来院的黑色苹果4手机二只,分别发还给被告人何某、兰某;暂存于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华舍派出所的“海洋之星”牌赌博机一台,予以没收,由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鲁琴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