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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阳市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阳市。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北段。担保人张常海(曾用名张长海)关于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张常海(曾用名张长海)、张长保名下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物品、房产、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