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某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