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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鲜坤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鲜坤宏,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进宝。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鲜坤宏,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鲜坤宏、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1元减半收取5081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851元,由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月民审 判 员  陈国志代理审判员  田海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