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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邓为民等十六人与禹庆芳、刘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为民,宁玉奇,柏美玉,林德兰,柏德林,李美丽,李清才,王松法,林德民,王桂贞,郝修云,曾华,杨运田,王秀荣,李炳青,张清坡,禹庆芳,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邓为民,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干部,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宁玉奇,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柏美玉,女,1958年10月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林德兰,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柏德林,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李美丽,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清才,男,1952年6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松法,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林德民,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桂贞,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郝修云,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曾华,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杨运田,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女,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李炳青,男,194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清坡,男,194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禹庆芳,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刘才,男,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2013)泌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第667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邓为民等十六人与被执行人禹庆芳、刘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5年2月6日泌阳县公安局对被执行人禹庆芳作出了立案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泌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2013)泌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第667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2014)泌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2014)泌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德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