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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淄博木森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同庆与戴瑞肖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木森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同庆,戴瑞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木森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孙木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同庆,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瑞肖,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3)梅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瑞肖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木森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同庆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林青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3)梅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