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庆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原南海区华光中学司机,住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禄兴村禄井六巷*号,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庆某与崔荫某(另案处理)相互勾结,利用崔荫某担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教育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应代洪某、张廷某、覃世某等10名家长的请托,帮助其子女入读九江镇沙头石江小学,由崔荫某向石江小学的领导打招呼安排入学,李庆某与家长联系并收取感谢费,合共收取现金6万元,该款由崔荫某与李庆某二人分占。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李庆某应罗灿某的请托,找崔荫某帮忙,帮助罗的儿子入读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小学,由李庆某收取罗灿某的感谢费3000元。2、2011年7月份,被告人李庆某应陈春某的请托,找崔荫某帮忙,帮助陈的女儿入读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小学,由李庆某收取陈春某的感谢费3000元。3、2012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李庆某应李海某的请托,找崔荫某帮忙,帮助霍惠成工厂员工的小孩入读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小学,由李庆某收取霍惠成的感谢费4000元。4、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庆某应李海某的请托,找崔荫某帮忙,帮助侯灿某的侄女入读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小学,由李庆某收取侯灿某的感谢费4000元。5、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庆某应李海某的请托,找崔荫某帮忙,帮助张廷某的儿子入读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小学,由李庆某收取张廷某的感谢费8000元。6、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庆某应李海某的请托,找崔荫某帮忙,帮助周长某的儿子入读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小学,由李庆某收取周长某的感谢费1万元。7、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庆某应李海某的请托,找崔荫某帮忙,帮助代洪某的儿子入读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小学,由李庆某收取代洪某的感谢费8000元。8、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李庆某应李海某的请托,找崔荫某帮忙,帮助向淑某的儿子入读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小学,由李庆某收取向淑某的感谢费4000元。9、2013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李庆某应覃世某的请托,找崔荫某帮忙,帮助覃世某的儿子入读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小学,由李庆某收取覃世某的感谢费12000元。10、2013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李庆某应李康某的请托,找崔荫某帮忙,帮助李康某的儿子入读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小学,由李庆某收取李康某的感谢费4000元。综上,被告人李庆某伙同崔荫某收取学生家长的感谢费共6万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庆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庆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庆某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李庆某主动前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九江检察室,供述了该院尚未掌握的自己与崔荫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该院于2014年9月2日依法对李庆某立案侦查。2、案发后,李庆某主动退出了其个人分得的赃款30500元,现暂存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退出了其个人所分得的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庆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庆某退出的违法所得305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丛西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绮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