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吕明星与杨秀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星,杨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吕明星。被执行人杨秀明。吕明星与杨秀明财产损害赔��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涿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