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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吕明星与杨秀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星,杨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吕明星。被执行人杨秀明。吕明星与杨秀明财产损害赔��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涿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