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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普加生与王凤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加生,王凤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普加生。被申请执行人王凤翠。申请执行人普加生与被执行人王凤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李雪飞审判员  张文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艺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