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29
案件名称
陆琼珍与大理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琼珍;大理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陆琼珍,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大理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塘子铺。法定代表人陈文鸿,董事长。原告陆琼珍诉被告大理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琼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理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4月,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大理凤凰温泉度假村”酒店11号别墅2层7室的客房1间。同年6月10日和2007年8月17日,双方分别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所购的客房。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租金。2013年4月29日,被告出具了证明,确认被告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欠付原告租金82497.40元。之后,被告仍未支付所欠该租金。截止2014年9月3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租金11561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租金115617元及其滞纳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一、《租赁协议》二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及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二、被告出具的函件一份,证明被告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尚欠原告租金82497.40元;三、滞纳金计算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应付的滞纳金为23764.7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一、二的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的案件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证明材料三属于原告单方制作,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告大理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根据上述举证、认证确认本案如下案件事实:2004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坐落于“大理凤凰温泉度假村”酒店11号别墅2层7室的客房1间租给被告作为客房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租金每年16560元,并由被告在每季度的前3天按每季度4140元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延迟10日以上支付租金的,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2007年8月17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再次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客房继续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期限为7年,即自2007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原合同租赁期2004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作废,以本合同为准);租金每年22080元,并由被告在每季度的前3天按每季度5520元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代扣税7.76%;延迟10日以上支付租金的,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2013年4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函件载明“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房号1127#租金应付为101991.07元,出去代扣税7525.27元及挂账11968.40元,实际应付租金为82497.40元。”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支付该租金。2014年9月30日,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但被告还应给付原告的2013年3月3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租金至也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份《租赁协议》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客房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即应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2014年9月30日,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15617.40元(82497.40元+5520元×6季度)至今未付,属被告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该租金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依约应当扣减代缴税金2570.10元(5520元×6季度×7.76%税),实际应当支付113047.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本院亦支持,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6052元{【82497.40元×515天×每天万分之五】+【(5520元-5520×7.76%税)×540天×每天万分之五】+【(5520元-5520×7.76%税)×450天×每天万分之五】+【(5520元-5520×7.76%税)×360天×每天万分之五】+【(5520元-5520×7.76%税)×270天×每天万分之五】+【(5520元-5520×7.76%税)×180天×每天万分之五】+【(5520元-5520×7.76%税)×90天×每天万分之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理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陆琼珍租金113047.3元;二、被告大理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陆琼珍违约金26052元。诉讼费2612元,由被告大理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限二年。审 判 长 张社龙代理审判员 徐 祥人民陪审员 杨金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