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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结 案 通 知 书(2015)石执字第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2014)石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依照判决所取得的权力已得到实现。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董晓军书记员  龙 欣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