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阿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江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公诉机关以成锦检未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开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伙同两名男子(身份不详)在成都市锦江区署袜北三街69号的“焱本命年”工艺饰品店(总府店),以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店铺。随后被告人阿某某到门外望风,吉克伍沙、“阿木”进入店铺实施盗窃,盗走店内黑色新程XC-32TTV多点触控显示器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4元),以及一些水晶、玉制类待售商品。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阿某某被挡获时从其身上查获两个被盗的带有“焱本命年”标牌的玉牌(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案发现场方位图、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截图、被告人阿某某指认作案现场、被盗赃物的照片,被告人阿某某的户籍材料、辨认说明及骨发育(骨龄)成熟度鉴定证明,被害店铺员工李某的陈述及进货表,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ZB(14)220141、ZB(14)220187鉴定评估报告,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锦价鉴(2014)第302号、476号、(2015)第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系初犯,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阿某某退赔被害方人民币784元;扣押在案的两个玉牌由扣押机关负责发还被害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祥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