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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2年5月28日,不识字,农民。被告马某某某(又名马某某素),女,回族,生于1986年1月8日,不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徐自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