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绪强与高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强,高庆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张绪强。被告高庆。原告张绪强与被告高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绪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强以被告高松已支付餐饮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绪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林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