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博文正与薛天鹏、孙运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文正,薛天鹏,孙运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法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博文正。被告薛天鹏,成年。被告孙运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文正与被告薛天鹏、孙运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送达限期交费通知书后未按期补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