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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博文正与薛天鹏、孙运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文正,薛天鹏,孙运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法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博文正。被告薛天鹏,成年。被告孙运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文正与被告薛天鹏、孙运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送达限期交费通知书后未按期补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