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管雪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雪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762号罪犯管雪忠。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昆刑初字第0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雪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管雪忠人民币七千一百九十元,其中人民币四百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扣押的手机四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管雪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管雪忠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管雪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管雪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管雪忠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尚有部分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管雪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雪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