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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唐克忠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唐克忠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唐克忠,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2015年2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被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制定的泗泾镇“两规合一”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三线控制图违反城乡规划法,此规划是一份违反法律规定制定的草案,不能作为政府执法之用,是一份内部参考用图,不合法,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制定的泗泾镇“两规合一”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三线控制图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体不适格,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唐克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文燕审判员  施建跃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