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樊劲松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忠民,樊劲松,杜加玲,生永泉,王进钱,马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忠民,男,1948年1月3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樊劲松,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杜加玲,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生永泉,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王进钱,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马成秀,女,1949年9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忠民、樊劲松、生永泉、王进钱、马成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劲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劲松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存款5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