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万才柱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才柱,杨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万才柱,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执行人:杨胜明,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17日,四川省沐川县人。申请执行人万才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3)沐川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胜明支付赔偿款50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万才柱与被执行人杨胜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胜明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万才柱赔偿款30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万才柱赔偿款470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3)沐川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毅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琴 更多数据: